2018年1月1日,这些新规开始执行!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起草的国家标准《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号:GBT34833-2017)正式发布,自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围绕提升专利代理质量这一核心目标,从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性的角度出发,提出机构管理要求、业务管理、服务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要求,集中解决专利代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专利代理机构管理问题、专利代理服务程序、专利代理服务质量等。在编制过程中,《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起草小组立足扩大标准的适用范围,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需求,提取共性特征,规范服务行为,使得标准内容尽量合理。
《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批准发布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标准号为GB/T 34670-2017,自2018年1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首个技术转移服务推荐性国家标准。
《规范》以《合同法》为重要依据,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规定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通用流程、服务评价与改进、技术转移服务主要类型等共12章,着重突出了两大特点:一是进一步明晰了技术转移概念,指出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的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二是规定了七类社会关注度高且已形成较成熟模式的技术转移服务类型,包括技术开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服务、技术评价服务、技术投融资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服务,提出了差异化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服务流程。其中,技术评价服务、技术投融资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服务力求引导技术转移服务与互联网技术、金融资本深度融合,向专业化、市场化、高端化方向发展。
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8文本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网显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18文本。以此为基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此修改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申请日为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原版本。
2018年1月1日起,商标申请身份证明文件须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函〔2017〕84号)等有关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内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含港澳台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等商标事宜,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未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文件的商标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我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18年1月1日前原身份证明文件继续有效。其他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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